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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5日

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本报讯(本报通讯员)12月2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卓某某、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系张家界市中院、常德市中院、湘西自治州中院签订《澧水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后,澧水环境资源法庭办理的首例澧水流域跨区域管辖案件,彰显了法院守护流域生态的坚定决心。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6日至26日,被告人黄某、卓某某、唐某先后三次在桑植县人潮溪镇红旗村淡水河水域,使用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共非法捕捞渔获物约1600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卓某某、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展开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黄某、卓某某、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此外,三名被告人已通过增殖放流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鱼苗13万余尾的方式修复生态,并主动缴纳了全部违法所得。经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卓某某、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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