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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全省首例!专业陪审员参与环资案件审理

全媒体记者 朱未

11月11日上午,永定区人民法院澧水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涉及被告姚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而被起诉。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也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姚某某、秦某某和全某某提出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与以往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庭审不同,本案由永定区人民法院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成员包括三名审判员和四名来自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陪审员。这一安排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后,该院在全省率先选任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例。此外,本次庭审还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宁芬芳,以及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

在2023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永定区经营的某餐馆内,非法从秦某某、全某某等人手中收购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以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死体,并将其出售给他人用于食用。姚某某的销售交易金额达到29047元,从中获利3000元。2024年5月15日,公安民警在姚某某的餐馆内查获了多种陆生野生动物的死体,包括山斑鸠、猪獾、中华竹鼠、黄鼬、花面狸、灰胸竹鸡和黑水鸡等,以及豹猫和毛冠鹿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死体。这九种动物的总价值高达120500元。

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2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2704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旁听人员全程认真观摩庭审各个环节,零距离感受被告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惨痛教训。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缴纳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本案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不仅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坚定立场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全国人大代表宁芬芳在评论本案时指出,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认识到每一个物种都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同时,她呼吁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食用、购买和使用任何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共同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这是环境资源专家作为陪审员经任命进入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后,首次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用树立了良好的示范。”永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斌表示,将具备环境资源专门知识或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纳入专家智库,能够有效弥补法官在环境资源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对于遏制和纠正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陪审员在我国被称为“无袍法官”,而专家人民陪审员是指人民陪审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资质或专业经验的人员,在促进司法质量、公信力提升,专家实质参与庭审,更好更快定分止争等方面发挥很大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名专业陪审员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并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了分析意见,帮助法官厘清了专业疑难问题,就案件事实认定为合议庭提供有益参考。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过程,这起案件涉及到损害野生动物,反映出我们背后仍然存在野生动物捕猎、收购、出售以及消费的灰色链条。”吉首大学生物多样性研究专家蒋万胜表示,利益链条上的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提醒了我们,今后要更加注重法治宣传,加强执法力度,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该案庭审结束后,澧水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美凤还开展了普法教育,不仅提升了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也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保护理念,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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