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森森 陈美凤)日前,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田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分别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田某两人在未办理采矿证和采砂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煤洞湾”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两人共同非法开采16次,采矿数量640车(约20立方米/车),所开采的矿石价值共计人民币19.027万元,两人从中分别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田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两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两名被告人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并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两人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允许取得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矿产。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破坏生态植被、污染水源,还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恢复更是难上加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行非法之事,切莫以身试法,最终追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