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向欣)11月21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吴家峪社区对被告人许某、毛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及吴家峪居委会居民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毛某使用电鱼杆在立有禁止捕鱼标识的武陵源宾馆前河段电鱼,邓某(另案处理)路过该河段时便下河参与捡鱼。次日凌晨,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赶往现场,许某、毛某、邓某发现来人后将电鱼杆、渔获物丢弃并逃离现场,武陵源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一根电鱼杆,8条白鲢,白鲢总重34.25公斤,价值人民币822元。索溪河为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属于永久性禁渔区,电鱼杆为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2023年8月8日,被告人许某、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并通过放生价值1万元鱼苗的方式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毛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结束后,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孟全富向现场群众普及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性、违法性及法律后果。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非法捕捞水产品还可能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