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丽君 王婷)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刑罚,责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向澧水南山坪乡河段放流13.3公斤鱼苗种以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朱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章某(已死亡)在慈利县南山坪乡双湖村“张家沟”河段用电鱼机电鱼。当日三人共捕获马口鱼、餐条、鲫鱼等鱼类。经认定,被告人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法律规定的“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河段涉及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及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