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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5日

姓氏的选择

□石少华

早些年央视《新闻联播》的一则新闻让我忍俊不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子女可不随父母姓的法律解释。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实际生活中,却有不少父母给孩子选择了父姓、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有父母因父辈当年参加革命改姓,想让自己的孩子回复祖姓;有人因受他人恩惠,希望孩子随恩人的姓;更有人为给外婆家延续香火,欲把孩子改随外婆姓;甚至有的什么理由都没有,就是为了好听,给孩子取了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其中有的还有蛮多字数的姓名。另外有的女方嫁人后也想随夫姓。凡此种种,公安户籍部门出于身份管理的需要,根据赋权性规定的婚姻法,严格控制在派出所上户口,为此个别当事人把派出所送上了被告席。他们的理由是民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他们认为姓名权是私权利,取一个好听的姓名,是追求美的体现,自不应该受任何约束。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民法、婚姻法所涉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在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可以增强家庭凝聚力、维护亲子关系和代际关系,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行使姓名权,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仍然规定了公民在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几种情形。

由此,我看到的是中国法治精神的进步、中国公民自我意识的觉醒,看到的是当政者对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关注、尊重。

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民族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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