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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7日

康复后,病危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问:

老刘早年丧偶,没有再成家,独自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老刘上了年纪后,自理能力变差,女儿常去为他洗衣做饭,而儿子在外地工作生活,很少回家看望老刘。2021年9月老刘患重病住院,女儿就辞掉了工作,悉心照料父亲。同年10月,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老刘就口授遗嘱,交代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后经抢救,老刘转危为安,身体日益康复。2022年2月,老刘外出途中突遇车祸死亡,儿女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女儿认为应当按父亲的口头遗嘱处理遗产,由她一人继承;而儿子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由两人均等分割。请问,老刘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分割?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刘在病危的情况下口述遗嘱,如果老刘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其遗产只能由其女儿一人继承。但事实上,老刘后经抢救脱险,且经治疗康复出院,而且意志正常,这表明危急情况已消除,所立的口头遗嘱已经归于无效。因此,对老刘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

那么,老刘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儿女均等分割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由于女儿平时照顾老刘较多,应当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可要求多分得一些遗产。

来源:《伴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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