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4日,我市举行媒体见面会,解读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张家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张家界市较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规定》《追究办法》)。
《责任规定》第一部分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张单位等一般性规定作为《责任规定》正文;第二部分市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48个市直相关单位生态环保责任以清单形式单列出来。其中,对生态损害赔偿、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职责、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农村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总磷消减工作重新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追究办法》将问责情形、问责调查、问责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较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问责情形包括:年度省级及以上环境质量考核中,出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且同比下降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发生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力的,或者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公开事件信息的;违规作出违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决策的,或者对上述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突破“三线一单”而盲目决策造成较重后果的;执行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不力,被上级挂牌督办或通报的;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责令停业关闭,而未履职到位,或者应向有关机关移送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而未按规定移送的;处置生态环境问题不力导致问题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导致我市被实行区域限批或者行业限批的;不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较重的,或者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执法工作,或者利用权力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其他需要进行追责的情形等12种情形。明确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即对造成较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的历史过程进行追溯调查,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一律严格问责。
(本报记者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