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它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什么是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主要有哪些内容?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残,按本人的伤残等级而享受的有关待遇的统称。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主要包括: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②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③生活护理费;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职工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工伤职工伤情反复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