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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

工伤认定常识

1.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况可以视同为工伤?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申请工伤认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双方发生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是否为工伤事故要由用人单位来举证。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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