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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

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本报讯 日前,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七名被告人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以来,刘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宋某、杨某等七人明知故犯,向犯罪团伙提供相关银行卡号、手机银行登录账户及密码、转账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必要信息,将犯罪分子诈骗来的赃款进行汇款、转账操作。期间,共计支付结算金额达348万余元,刘某及其他六人分别获利17860余元不等的赃款。

另查明,2021年4月,邓某某等35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受害人的被骗资金部分或者全部转入几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七名被告人不同的量刑情节,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相关罚金的判决。

(本报记者 段晓辉 通讯员 向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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