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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

严查转供电违规加价

全市累计退还电费902.6万余元

本报讯 截至目前,全市已检查转供电主体31家,发现涉嫌电价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14家,已处罚12家,退还用户902.6万余元,罚款83.4万余元。

转供电通常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按照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其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为确保把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该局研究制定全市转供电环节电价专项整治方案,抽调执法办案骨干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清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违法行为。会同市发改和电力部门对全市转供电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督导,及时掌握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并与供电企业建立了“转供电费码”信息共享机制,依据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共享的全市“转供电费码”红码用户情况实施精准监管,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终端用户用电成本,打通了落实电价政策的“最后一公里”。

(本报记者 尹明)

转供电收费不容“雁过拔毛”

尹明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对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进行了集中整治大排查行动,对涉嫌电价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进行了处罚,有力维护了转供电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用电单位的合法权益。

电力供应是公用事业的一部分,而电价作为民生问题,往小了说,关乎企业的生存成本,往大了说,牵涉经济转型升级。特别是当前全社会正着力打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常态化疫情防控两场战役,用电成本关系企业能否从疫情打击中快速复苏与健康成长,作为电价“二道贩子”,部分转供电主体却逆市场操作,将用电对象当成“雁过拔毛”对象,这是绝不能容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加重了商户负担,有悖国家政策初衷,还涉嫌违法——《电力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价格法》也有明文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既然有明确法律规定,那么为什么加收转供电费的情况,却屡禁不止?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一些物业企业认为高价收取转供电费的违法成本并不高,心存侥幸心理,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另一方面,用电对象主动监督举报力度也不够。

针对这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电力市场的价格稳定对推动张家界高质量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加大改革力度,提升服务温度,把握规范尺度,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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