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某公司员工因虚报住宿费被解雇向公司索赔56.8万。
2018年5月7日,公司对夏某某出差报销事宜进行调查时,夏某某签署陈述笔录,内容有:我本人于2017年8月,在负责XX梦天木门项目的时候在XX东京都酒店住宿,前后总共住宿4晚,通过审批获得报销费用1072元(即虚报400多元)人民币。我在XX东京都酒店的时候,存在和酒店前台服务员沟通过开住宿发票的行为,将在该酒店住宿金额发票虚开到268元一晚,但是实际情况是XX东京都酒店的真实住宿费用是158元人民币高级大床房一晚。2018年6月28日,公司向夏某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2018年8月13日,夏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000元以及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28日、29日加班工资4248元。2018年10月8日,该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夏某某2017年10月1日加班工资2584.40元,不支持夏某某其他的仲裁请求。夏某某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夏某某认可在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事实,证明该发票显示的金额并非夏某某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公司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已详尽阐述,理由充分,据此认定夏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公司解除夏某某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此外,夏某某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确认阅读并同意《员工手册》的各方面内容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现夏某某对《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等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对夏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