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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9日

全省首例使用鱼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宣判——

一男子养鸬鹚捕鱼获刑三个月

本报讯 日前,永定区男子刘某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鱼鹰捕鱼方法非法捕获水产品,被永定区澧水环资法庭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这是全省首例使用鱼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驾船在禁捕区域慈利县澧水河白马溪至脚脊岩渡口流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鱼鹰捕鱼方法非法捕获水产品17.1公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刘某自行购买了价值500元的鱼苗在澧水河流域进行增殖放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其饲养的鱼鹰也已自行处理完毕,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禁止使用鱼鹰捕鱼,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20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也明确,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天然水域实行永久性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包括使用鱼鹰等方法进行捕捞。

(本报记者 段晓辉 通讯员 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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