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作为约束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失职失责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是必要的。不过,现在有基层干部群众反映,有的地方将问责数量作为衡量整治效果的标准,导致凑数式问责频现;有的地方将临时化、项目制的工作责任强压给下级,层层签订责任状,导致基层的额外工作增添问责风险;有的地方还推崇计时式问责,不顾地方实际,“刚播种就要收获”……凡此种种,被问责者满腹委屈,实际效果南辕北辙;标准缺失、过于随意追责问责,直接挫伤的是基层干部的工作动力与热情。 新华社发 刘道伟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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