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
《反食品浪费法》颁布已经有一个月了,其中特别提到,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以往临期食品的处理是不少商家面临的难题,但在很多商场、超市里,一些临期食品不但不愁销,还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
按照惯例,商家对“临期食品”往往会采取“买一送一”,或“打折”,或“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处理。如果这些“临期食品”能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那对商家来说,能便宜销售也是减少损失和浪费,而对消费者而言,能便宜买到这种“临期食品”也很划算。可以说,这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双赢”。
但笔者以为,商家处理“临期食品”必须遵循“安全至上”原则,如果把离保质期已接近“临界期”的“临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不仅是有违商家诚信,而且也是一种“消费欺诈”。
其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商场可以对“临界食品”进行促销处理,但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二是向消费者做醒目提示。一般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到期前15天内需要公示;保质期两年以上的,最后30天是“临界期”;而保质期仅为一个月的产品,最后三天内则需要明示“本产品即将到期,特价处理”等字样。如果商家未尽提示义务,涉嫌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可见,商家处理“临期食品”不能“一刀切”,还需遵循“安全至上”原则。
因此,笔者以为,商家处理“临期食品”是否“安全至上”,还需“监管”跟进。一方面,工商、食安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经常性地对商家促销“临期食品”行为进行督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临期食品”,绝不能任凭商家违规促销“临期食品”,坑害消费者。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商家违规促销“临期食品”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约谈的要约谈,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从而倒逼商家要遵规守法,切实履行买卖契约。
同时,要通过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对商家违规促销“临期食品”行为进行积极大胆检举揭发,让商家不敢肆意违规促销“临期食品”,以维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权益。
当然,还需对商家加强诚信教育,既要让消费者拥有对“临期食品”的知情权,又要让消费者拥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此,买卖双方才能避免“临期食品”促销中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