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委〔20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驻张各单位:
《张家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向社会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张家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吸引更多来我市创新创业人员安居乐业,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无固定单位进城务工人员等(包括港、澳、台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方式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自愿原则可以申请开户缴存: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2.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在我市辖区内就业并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
3.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履行缴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批准缴存开户:
1.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连续3次(含3次)或累计6次(含6次)逾期等不良记录的;
2.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公布为失信人员的;
3.存在涉嫌赌博、吸毒等行为的;
4.经考察没有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
5.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调查评估不能批准开户的情形。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中心设立专户实施统一管理,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本市的《居住证》原件;
4.申请人缴存银行卡(借记一类卡);
5.申请人属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或完税证明;
6.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人申请开户缴存的,填写《张家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就近到业务大厅提交,业务大厅受理后报所在管理部审批。各管理部应加强审查、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开户缴存的回复,获批同意的,签订《张家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张家界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协议》。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工作的通知》(张金字〔2020〕13号)执行,缴存比例为10%-24%。经所在管理部审核,月缴存额每年可调整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月缴存额度从次月起原则上不得低于每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约定日(一般为每月15日)前将缴存资金存入托收协议约定的银行卡,由委托银行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或其它缴存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市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按当日一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现行挂牌年利率为1.5%)。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单位缴存职工已离职没有再进入新单位就业的,若本人自愿,可转化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单位暂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可转化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工作的通知》(张金字〔2020〕13号)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可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可终止缴存关系,经缴存地管理部核准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一类银行卡。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提供一名信用良好具有担保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为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均同意),或增加其他固定资产抵押担保;
3.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的通知》(张金字〔2020〕5号)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和使用中出现违约责任时,依据《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