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市县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按规定建立中医药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专家意见。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
(二十一)加大中医药投入保障。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在工业、农业、林业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中药材种植、生产及加工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鼓励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服务产业。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改革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提高体现中医药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合理制定付费标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二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本地绩效评估,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组织主流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地方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