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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3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一)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建立中医药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对中医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配备。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第五条 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后,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科室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手术等医疗活动。

第六条 鼓励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

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医药处方权限和护理人员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防控机制,在制定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指导社区防控等方面应当有中医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独特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源储备制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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