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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

非法捕捞再次获刑 明知故犯终入囹圄

本报讯 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庄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五道水镇水田坝村澧水流域(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驾驶橡皮艇,使用电瓶、逆变器及绑有电线的竹竿制成的禁用捕鱼工具,采用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捕获各类鱼类共337条,约8.846公斤。凌晨3时,庄某某捕鱼收工时被五道水派出所当场抓获。

据了解,此次并非庄某某第一次受审获刑。去年底,同样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庄某某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缓刑考验期期满后不到三个月,庄某某再次以身试法,然而此次却不再有缓刑考验的机会。综合被告人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0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与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庄某某的亲属代为缴纳环境修复费2189.7元用于购买鱼苗。 (本报记者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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