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江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4月3日,原告杜某回乡扫墓,途经被告赵某某家门口时,被赵某某家的狗咬伤,杜某随即到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事后,杜某找到赵某某要求赔偿,赵某某却以不能确定就是其家狗咬伤为由拒绝赔偿。杜某遂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在原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另行支付给原告医疗费500元,原告方则直接撤回起诉,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唐丽君 付宗辉)
编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动物伤人,主人难辞其咎。动物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