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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9日

滥用远光灯引发车祸 未撞到行人也要担责

本报讯 由于会车时被对面的机动车远光灯直射,驾驶员吴某与同车道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并最终死亡。近日,慈利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不仅直接相撞的车辆要承担责任,开远光灯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驾驶员也被判赔偿十万余元。

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途径慈利县慈姑美景小区路段(无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未关闭远光灯,导致吴某视觉障碍,致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前方同车道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高某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高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原告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高某直接向原告予以赔偿。因高某属无证驾驶,该保险公司作为高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代被告高某向受害人亲属赔偿后,依法有权向高某行使追偿权,故该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101487.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我国交通法规对于使用远光灯有严格的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滥用远光灯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城区道路上,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此类案件中,滥用远光灯引发事故的车主必须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杨妮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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