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露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综合性法规。为深入了解我市该条例实施情况,张家界调查队近日走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调研。
我市对《条例》施行筹备及落实情况
加强组织,采取九条“硬核”措施贯彻落实。
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谋划,专门制定了《张家界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以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全覆盖,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考核、激励机制为目标,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工作进行分解分工,明确九条具体措施,明晰了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工作安排等,夯实了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和规定了完成时限,确保《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
强化培训,引导准确把握条例内容。
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率先组织自学,研讨学习《条例》原文,提升执法人员履职能力。成立专项宣讲培训小组,为全市行业主管单位、企业、劳动保障专员等开展《条例》专题培训,详细讲清出台背景、治理机制等内容,帮助厘清职责任务。4月以来,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掀起了学习《条例》的热潮,全市开展各类有规模的专题培训学习22期。
深入宣传,营造根治欠薪良好氛围。
一是视频、报刊、网站等全媒体联动宣传。在《张家界日报》推出了多篇宣传《条例》的新闻报道,宣传我市开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活动,还借助“掌上张家界”、“智慧张家界”等APP加强《条例》的宣传,大大提高了《条例》在群众中的知晓率。在张家界电视台的大力支持下,制作了《让农民工权益不因疫情而受损》的专题宣传视频,同时,在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推出了《条例》问答,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析。在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人群较为集中的广场大屏,针对《条例》内容开展滚动播出,广泛宣传。
二是深入现场,上门送法。梳理《条例》宣传要点,组织工作人员进工地、进企业、进村社以案释法开展宣讲,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5000余份,不断扩大影响力。
主动作为,全力做好实施前筹备工作。
自四月份以来,相关部门单位正逐步掌握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全面排查并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并全面排查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充分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疫情期间,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确保复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主动出击,深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持续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了2起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督促支付10名农民工9.8万元工资,全力维护劳动者权益,确保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条例》实施后农民工群体反响热烈
该《条例》的实施,不仅能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让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法可依,更让千千万万的农民工不再“忧薪”。
“两年前的工资终于要回来了。”5月6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窗口前来撤诉的熊光北笑着对身边的工友们说。
据了解:他于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7月15日,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张家界桥头乡张桑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从事混凝土和贴瓷砖工作,用工单位拖欠他的工资1.55万元。2020年4月23日,前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投诉,检查科立即安排监察员立案处理。在调查期间,检查科执法人员约谈了其相关负责人,要求该公司认真清理支付工资明细并提供张桑高速服务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责令其尽快筹集资金付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同时,检查科执法人员还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宣传了《条例》,说明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4月30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供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共拖欠了68人109.53万元工资。5月3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将109.53万元工资发放到68名农民工的银行卡中。
“再也不担心被踢皮球了”。胡家定等3人于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2月20日,在深圳市华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张家界碧桂园五期一标工地从事油漆粉刷工作,该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2.7万元。因为之前有过类似经历:在上海某外包装修公司从事油漆粉刷工作后也被拖欠3万多元工资,但当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没有欠条,不知道雇主的准确信息,也不知道干活的工地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哪个公司,当地劳动监察保障支队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建议咨询法院,法院要求他提供对方身份信息,公安局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折腾了几个回合,工资没要到,路费反倒搭进去了。这次,本也不抱希望。但这次,我市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毫不推诿,2020年4月28日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监察员立案处理。经调查发现,该建筑项目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月30日,监察员依据《张家界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8〕11号)第十二条和《张家界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将该案件移送给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张人社监移字〔2020〕127-1号)。最终处理结果:经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协调处理,深圳市华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20年5月8日付清胡家定等3人的2.7万元工资,5月9日投诉代表胡家定撤诉。
《条例》施行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条例》适用对象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诚然,以户口性质进行判断,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式,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拖欠城镇居民工资的情况,那么此时该条例是否适用呢?再比如更极端的举例:一个建筑工地以该工地招募的全都是城镇居民为由,不设置专用专户,不交保证金,不设维权公示牌,这当然是不行的,那么就更不应该以建筑工地有部分工人是城镇居民而因噎废食。因此,建议:原则上凡是出现欠薪问题,都是可以用该《条例》进行追责。劳动监察部门,不应该因为该《条例》是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规定,而束缚解决问题的手脚。
施工许可证申领的问题。
据市住建部门介绍,2018年在国务院推进简化行政手续的方向下,住建部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将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意味着以事后追责代替行政审查,简政放权。而现《条例》第23条又重提资金落实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在具体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冲突,相应要求是否需要随之再次更改。建议: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加强协作,积极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权责对应的问题。
该《条例》正式确定了人社部门在解决欠薪问题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赋予了人社部门更大的职权。
一是赋予了人社部门可以查询用人单位金融账户(第40条),但对于该权力的救济途径却显得比较薄弱,“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调查,只能去找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由金融监管部门来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第58条),这比起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直接处罚金融机构来说,显得缓慢得多。另外,该《条例》并未赋予冻结的权利,只能查,不能冻,说明该查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查案件事实所需,查明欠薪的具体原因,但并不具有保全功能。
二是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增设新的行政处罚权,除了54条是单一处罚主体外,其他都是多个执法主体,建议:不同执法部门要做好横向沟通,避免“都管和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施工总承包单位风险问题。
本《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条例》规定,只要出现了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施工单位是否还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都需要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之后再向分包单位要求追偿。在实践中,分包单位抗风险能力较低,若分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施工单位代为垫付时,施工单位代为垫付后很难再向分包单位追偿,很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建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过程中严加管控,合法经营、规范管理,采用总包代发制,保留工资代付证据来规避风险。
农民工社保及个税缴纳问题。
一旦实名制步入正规,社保部分则要实打实的缴纳,根据现行社保政策,企业承担的社保几乎占工资成本的20%,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而对于工人而言,其关心的只是当下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数额。很可能形成项目概算及造价里没有专门的这笔费用,总包、分包都不愿意承担的局面,为了规避这部分开支,最终有可能影响实名制工资制度的实行。建议:农民工务必要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工地务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