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43-0020张家界日报社出版新闻热线:0744-8380702广告热线:0744-8380701






2020年06月05日

全市法院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2020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一批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向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向某以放“地搬杆”的方式施套,在官地坪镇金山坪村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1只,将斑羚死体运回家后,向某将其分成两半,其中一半斑羚肉托他人在双桥村村部对面的店铺外出售,获利600元,另外一半斑羚肉由向某自己出售给官地坪镇街上黄某的餐馆,获利600元,共获利1200元。另外,向某还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桑植县人民法院认为,向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一、向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3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违法所得1200元、捕兽夹予以没收;扣押的山羊角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三、责令向某赔偿损失10020元;采取植树造林十亩的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复印350份供桑植县各乡镇、村级组织张贴,以儆效尤。

【典型意义】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滥捕滥食野生动物,最终害人害己。在农村,随意猎捕野生动物的习惯还非常普遍。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蔓延,严重损害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警示我们滥食野生动物的后果是多么可怕。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改变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这一陋习。

毛某、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6日晚,毛某、胡某商议去索溪河里打鱼做下酒菜。27日凌晨1时许,毛某、胡某来到索溪河中,用电鱼机放电将鱼电晕或电死后,将鱼放入鱼篓和手提袋中。二人电鱼约一小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电鱼工具一套,查获鲶鱼、鲫鱼、马口鱼、爬岩鳅、泥鳅共156条,重4.96千克。

【裁判结果】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认为,毛某、胡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捕捞网、电鱼杆、拐棍、锂电池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药、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法律规定了禁渔期、禁渔区及禁止使用的工具,以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流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的繁衍和补充,同时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态系统功能,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并造成水环境污染。毛某、胡某在索溪河禁渔期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非法捕捞鱼类,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潘某、潘某一、覃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3日24时许,潘某邀约潘某一、覃某在永定区四都坪乡熊家塔村“印缝岩”天然小溪水域,于禁渔期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6.6公斤,价值人民币913元。

【裁判结果】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潘某、潘某一、覃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已对天然水域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一、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二、潘某一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三、覃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四、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五、责令潘某、潘某一、覃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913元,缴纳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5832.88元、专家评估费1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国家设置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繁殖,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维持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使用电鱼方式捕捞,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的繁衍和补充,对水生生物物种、种群和生态环境具有毁灭性危害。潘某、潘某一、覃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陈某、刚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陈某、刚某长期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购和销售。为获得更高利润,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陈某、刚某租赁慈利县零阳镇民欣家园17、18号门面,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对收购来的废铅酸蓄电池进行切割后,将废旧蓄电池中的电解液直接倒入门面内的卫生间渗坑后排入下水道。2018年1月16日,慈利县环境保护局从陈某、刚某租赁的门面内查获已拆解的废铅酸蓄电池3.44吨。经检测,二人直接排放的废铅酸蓄电池电解液的铅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裁判结果】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刚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切割,并通过渗坑非法倾倒电解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一、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刚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废铅酸蓄电池内铅酸溶液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本案中,陈某、刚某将废旧蓄电池中的电解液直接倒入卫生间渗坑后排入下水道,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给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处以刑罚,彰显了法律对该类行为的零容忍。

--> 2020-06-05 1 1 张家界日报 content_31392.html 1 全市法院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