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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3日

我市出台阶段性减征及缓缴惠企政策

本报讯 3月17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及缓缴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力促企业复工复产。

据了解,《实施意见》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职工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实施。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医保部门备案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

对于缓缴范围及期限,《实施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同时,市医疗保障局将通过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确保应减尽减,应缓尽缓,切实减轻参保企业缴费和事务性负担。

(本报记者 王姣 通讯员 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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