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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促进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

——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简介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39条,分为总则、防治责任、防治措施、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于2017年8月30日经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于对我市扬尘污染进行全域全程控制,即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能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矿山开采、石材建材加工、道路保洁、园林绿化施工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空气颗粒物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同时,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活动也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制定充分发挥了立法的引领作用,不断推动我市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更好地建设美丽张家界。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共25条,分为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自然植被利用、绿化规划编制及变更、永久绿地保护、新建项目绿地指标、绿化设计审批、养护管理、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管理、禁止事项、法律责任等。《条例》于2016年10月27日经张家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一战略七行动”,着力抓好“三化三改”,开展国家森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将我市城镇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强化城镇绿化建设管理,发挥城镇绿化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综合作用,为建设绿色宜居宜游的生态张家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共七章53条,分为总则、规划引导与产业融合、景区建设和管理、乡村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于2018年2月28日经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省乃至全国首部规范和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重点突出核心景区和特色小镇村落这两大全域旅游中的核心吸引物,明确了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建立了旅游资源普查、旅游资源有偿使用、综合监管平台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确立了旅游设施建设和景区建设管理的相关标准,填补了乡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在立法方面的空白,并且为旅游虚假宣传以及“追客赶客”等影响旅游秩序和形象的突出问题设定了刚性约束。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共八章45条,分为总则、组织与职责、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于2019年2月28日经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首部将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单项地方性法规,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爱卫宣传、禁烟控烟、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城乡污水治理、农村改水改厕、饮用水卫生、集贸市场卫生、食品“三小”行业卫生、景区景点卫生、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等方面存在比较突出或相对薄弱问题进行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范,保证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共30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保护区的分区管理、原住民的人口与建房管理、实验区的规范管理、垃圾分类管理与污水处理、殡葬、擅入的救助费用、野生动物伤害或损害补偿、禁止事项、法律责任等。

《条例》于2018年10月26日经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被授予地方立法权后,为特定区域制定的第一部法规,进一步明确保护区的法律地位、管理责任和权限,规范政府及部门对保护区保护的工作职责,为依法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以及规范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好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张家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介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六章51条,分为总则、公民文明行为规范、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于2019年10月23日经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张家界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法规的形式将我市自2014年以来全面实施以“美丽中国梦、文明张家界”为主题的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八大行动”,特别是2017年市委市政府开展以省级文明城市创建为统揽的“六城同创”工作以来,一些有利于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出来、固定下来,体现了我市对文明促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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