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和企业、投资商合法权益,现将我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举报投诉方式及受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举报投诉方式:
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企业、个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走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受理地址: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316室);投诉固定电话(传真):0744-8381551;微信公众号“张家界营商环境”;邮件投诉:zjjsyhb@163.com。
二、投诉举报受理的条件和范围:
对以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四)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五)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六)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七)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地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八)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九)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十一)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三)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四)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需提供的材料:
投诉举报人原则上应当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一)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三)必要的证据材料;(四)实名投诉举报的,需提供投诉举报人真实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五)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电话、走访方式投诉举报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为其登记,并由投诉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投诉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但应当提交:
(一)除投诉举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签名盖章等基本内容;(二)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基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