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该规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无证据证明而对方又不认可的,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8年8月10日1时40分许,张某伟驾驶挂车与由张某化驾驶的货车在长张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239公里+50米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所载货物受损、张某化受伤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慈利大队认定:张某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化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因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协议,受害人张某化遂诉至慈利法院,请求肇事者张某伟所驾车辆的车主及承保保险公司给其赔偿各项损失130110.02元。
慈利法院审理该案后查明,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受害人张某化主张的货物损失及其受损车辆的运营损失请求赔偿数额较高,但受害人张某化却提供不了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存在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要求,法院本可做出径行判决,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虽在举证方面存在不足,但其主张的损失事实确实真实存在,且被告方均在外地,如果简单作出判决,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提出上诉,对双方来说,又将是一段耗时耗力的历程,案结事不了。
为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当事人往返奔波的诉累,承办法官一方面指导受害人张某化依法继续举证,另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采取电话调解、短信调解、微信调解等多种灵活的调解方式,多角度地沟通、协调,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释疑工作,终于促成原、被告双方各自后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张某伟所驾车辆的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李黎斌 吴亚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