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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1日

“便利店销售药品”还需跟进“监管机制”

叶金福

今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发现去便利店购物,可以顺便买到感冒药、维C片、体温计、血压仪等常见的乙类非处方药和家用医疗器械。近日,位于海淀区学院路30号院内的物美便利店,成为海淀区首家可售药试点便利店。这是北京市第二家可售药试点便利店。今年全市将有50家试点售药连锁便利店,顾客在店里可买到板蓝根、电子血压计、医用防护口罩等乙类非处方药和二类医疗器械。

其实,“便利店销售药品”,这无疑是一个便民利好举措。不但方便顾客购买药品,免除遇上生病时非要到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的麻烦和不便,而且这些药品都是常用药,也属于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医疗器械,随需随买,不用因为多备而过期,造成浪费。

但笔者以为,“便利店销售药品”之后,还有很多的问题亟须解决。其一,这些便利店有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其二,按照规定,便利店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各种处方药品,商家有没有在“顺带”销售处方药品;其三,便利店里有没有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购买药品的顾客进行专业的指导。因为根据非处方药零售相关规定:销售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或便利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且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针对以上三个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机制”必须及时跟进。一方面,监管部门对销售药品的便利店,要进行严格把关,从执业资格审批开始,对经营许可证、执业人员配备、药品进货渠道,以及非法销售处方药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要一一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作为便利店的商家要做到诚信经营,确保在便利店里只销售非处方药品,绝不非法销售处方药品。并且,在药品的价格设定上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明码标价”,切不可故意抬高价格,蒙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同时,还应积极鼓励广大消费者参与便利店药品销售的监督,一旦发现便利店在销售处方药品,或价格虚高,或药品过期,就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大胆举报,确保便利店里销售的每一种药品都有安全保障。

说实在的,“便利店销售药品”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因此,笔者以为,只要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监管机制”和“举报机制”,就一定能有效地“管控好”便利店合法、合规的销售药品行为,从而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地在便利店里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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