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由两部分资金构成:
一是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职工年龄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湖南省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按照下列标准计入个人帐:
45岁(含45岁)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0. 7%左右计入个人帐户;
46岁(含46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額的1.2%计入个人帐户;
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 4%左右计入个人帐户。
134.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级医疗机构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答:住院起付线:(一)三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400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省内市外住院1600元;(三)省外住院2200元;(四)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收取,年度内起付线最高支付总额为3500元。
市内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三级医院基本医疗段15%、大病互助段1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段12%、大病互助段8%,一级医院基本医疗段10%、大病互助段6%,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一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段6%、大病互助段4%;
经批准转往市外省内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按本统筹区同级别医院比例自付标准上浮10%;
经批准转往省外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按本统筹区同级别医院比例自付标准上浮20%。
135.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及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2018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对低保人员及其他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等部门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县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