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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6日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4月15日,我市举行《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余怀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羿宝明出席。

《条例》是我市首部将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单项地方性法规,于2月28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批准,4月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布《条例》,并将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四十五条,立足于对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全程全域规范管理,主要针对6个方面问题开展立法,即组织与职责、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

余怀民强调,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依法推进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卫生环境,提高市民健康水平,推进民生福祉建设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各领域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努力提高《条例》的实施效果。

(本报记者 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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