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一起由于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延迟行使房屋过户手续而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在慈利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周先生与李女士曾是夫妻关系,双方在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了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南街园艺路的房屋一栋。2007年3月20日周先生重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但未变更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周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周先生所有,李女士和孩子有居住权。离婚后,周先生和李女士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8年9月,周先生以李女士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周先生所有。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后发现本案实质上属于家事、物权纠纷,且本案涉及居住权纠纷,原、被告曾为家庭成员,应当通过调解疏导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因此,在法庭调解阶段,承办法官从法律、亲情、客观事实等多个角度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权衡得失,劝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南街园艺路的房屋归周先生所有,李女士及双方婚生子均有居住权。李女士须在规定之日之前协助周先生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吴亚玮 李黎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