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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真陷阱! ​张某因冒充警察实施诈骗获刑三年 2025年12月06日  来源:张家界日报

本报讯(本报通讯员)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因冒充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9万余元。

2025年3月,在中山市务工的张某因手头拮据,在偶然刷到冒充警察诈骗的短视频后“灵光乍现”。他将目标锁定曾为其诊治的医生胡某——两人此前因医疗纠纷结怨,胡某曾作出如果无效则退款的承诺但并未兑现,这让张某一直怀恨在心。

3月底,张某冒用“民警”身份,向胡某发送短信:“胡先生,我们是公安局的,在扫黄行动中抓获一名卖淫女,她手机里有你的转账记录!”面对突如其来的 “调查”,胡某因担心个人名声受牵连,慌乱中选择“私了”。

见胡某上钩,张某趁热打铁,陆续编造“案件保密费”“内部处理金”等虚假名目,在短短4天内,诱使胡某分三次向其转账共计9万余元。得手后,张某将全部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

然而,当张某再次以“补缴保证金”为由索要5万元时,胡某终于察觉异常,随即报警。此时张某的电话卡已被冻结,5天后,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部分退赃,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害怕个人名声受损选择私了的心理实施精准诈骗,手段具有较强迷惑性。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执法必出示证件,公检法从未有“电话办案”“内部处理”流程,更不会要求转账“保证金”。如遇自称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认真注意甄别,特别是涉及资金借款等情况,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如遇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