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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常识 2021年12月24日  来源:张家界日报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死亡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5.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合同期满,工伤职工伤势仍未痊愈,公司有无权利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待续)